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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12年第一次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附件1),为全面做好全国保障房质量检查的迎检工作,总站决定开展本市2012年第一次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
  本次检查由总站组织,部分区(县)质量监督站、勘察、设计、检测、相关协会等单位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二、检查范围
  全市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和现场实体检测,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直径等现场实测。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各方主体市场经营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全面自查和抽查。项目自查由建设单位牵头,对自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各区(县)质监站敦促辖区内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开展自查,4月10日前对辖区内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按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4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安质监总站管理二科。
  (二)各区(县)质监站应做好项目梳理上报工作。4月1日前各区(县)质监站将辖区内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清单(附件2)电子版发至邮箱gleksjk@163.com
  五、检查方式
  采用点名和抽签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检查项目。检查组将通过检查各种资料、图纸和检测等手段对工程实施质量行为全方位综合执法大检查。
  六、检查结果
  (一)对工程质量优异、质量行为规范、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的有关工程、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对其中质量管理特别突出的工程授予“2012年第一次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检查优胜杯”;
  (二)对现场工程实物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保证资料虚假,质量问题严重,质量行为不规范的有关工程、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录在相关企业的诚信档案中,并上网公示。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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