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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1〕903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5-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条、4.0.5条、4.0.11条、4.0.12条、4.0.13条、5.0.2条、6.0.1条、6.0.4条、6.0.5条、6.0.6条、6.0.7条为强制性条文。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200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摘自2011年10月26日《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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