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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2]62号
各有关单位:
  本市近期发生了几起基坑事故和险情,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文件的规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险情的发生,控制基坑工程建设中基坑的质量安全和基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现决定组织全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
  ㈠ 检查对象
  在施基坑工程及相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围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坑监测单位。
  ㈡ 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如下:
  1 被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
  2 工程合同;
  3 勘察报告和原始资料;
  4 基坑围护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设计修改变更通知;
  5 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评审记录;
  6 施工检测结果报告;
  7 施工过程记录和监理记录;
  8 监测报表、监测原始数据和监测仪器检定记录;
  9 其他相关记录等。
  ㈢ 检查方式
  本次基坑专项检查的方式为:
  1检查已有工程资料;
  2 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
  3 对基坑围护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检。
  二、专项检查程序
  ㈠ 企业自查
  自查范围:本市目前处于施工阶段的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各类基坑工程。
  自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围护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
  自查内容:按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各参建单位安排自查工作。自查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汇总,并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自查报告报工程受监监督机构。
  ㈡ 区县监督机构复查
  各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坑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管,督促基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自查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并组织复查。
  ㈢ 市总站组织抽查
  市安质监总站将在基坑工程企业自查监督机构复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通报一批、处罚一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摘自2012年7月27日《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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