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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1]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我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1年8月1日前,将本省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四)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今年8至9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1年5月13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建筑市场监管司。

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联系人:
质量安全司  丁博涵  010-58933293(传真)
建筑市场检查联系人:
建筑市场司  明 刚  010-58933262
010-5893391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摘自2011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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