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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7-0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由于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企业主体责 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 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为指导,深刻吸取外滩“12.31”踩踏事件的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 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努力 推进依法治安,狠抓责任落实,深化治理整顿,加快改革创新, 建立完善“抓预防、重治本”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本市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持续好转。 2、工作要求:以“监管抓责任到位,企业抓履职尽责,现场抓管理体系,人员抓到岗履职”为重点,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 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一步降低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过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专业 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通过加强执 法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通过加 大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社会保险 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通过 一段时间的扎实推进,进一步夯实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基 础,实现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施工及监理单位,禁止未批先建、肢解工程、违规发包等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施工单位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各区县、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入开 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建筑业 市场。各参建单位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并完善“法人单位-项 目部”的两级管理体系,特别是强化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配齐、配足项目管理班子,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并履职。 2、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五方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要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 中,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施工、 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严格实 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总牵头单位,要对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全过 程安全。要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工程 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是建设过程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的直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 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整 改责任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是第三方监管主体,要切 实履行第三方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 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要充分发 挥现场监理作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 业方式,加强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尤其是对危险性较大的 重点部位要加强监理力量,把好安全关。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工作的评估,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现场管理情况。对于符合规 定的规模以上工程或危险性较大工程,要严格落实旁站监理措 施;勘察单位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外,还应当加强对基坑开挖等危 险性较大的施工阶段的现场指导,确保施工安全;设计单位要按 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认真编写《安全 专篇》;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加强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 降低工程风险。 3、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各参建单位要依据职责 分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加大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治理工作力度,对 于习惯性违章要对基层班组负责人和分包负责人实施问责,确保 各项规章能够真正落实到位。要把排查出的隐患当作事故来处置,切实做到举一反三、以点带面,防患未然。要围绕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的特点,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规律,优化高处作业方案, 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态势。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重大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档案。严格劳动防 护用品、设施设备的管理,加大治理力度,杜绝不合格的产品流 入施工现场。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 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各区县、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 参建单位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 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实行事故企业隐患检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强化施工过程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对防止 和减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或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很大的积 极作用。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1〕970 号)的要求,切实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巡查制度。各区县、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无负责人带班或擅自脱岗的,要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 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的,除对企业给予 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切实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监护措施,禁止未经报告或无监护措施的施工作业行为,确保现场管理 体系的完整性。 5、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一律严格考 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 训合格后上岗。着力推进项目部各参建班组每天上岗前的安全教 育,规范完善培训的内容,将岗前教育制度由企业自主管理行为 上升为管理标准,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实 施项目经理“千人培训”计划对于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施行全面培训,提高项目经理的履职能力。同时,全面推行项目经 理不良业绩培训制度,对于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达到记分管理 要求的项目经理强制“回炉培训”。 6、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达标 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项目部达标和企业达标为 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逐条落实,确保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树立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逐步扩 大示范企业覆盖面,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凡未实现达 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 逾期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外地在沪开展业务的施工企业,要取消其在沪备案。 7、加强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入场设施设备、建筑材料抽样检测 的相关制度,严把设施设备安全和建筑材料质量关。对于涉及结 构安全的材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并做好相应 记录;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和材料 检测程序的规范性,认真履行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安 全防护设施和劳防用品检测制度,择机开展试点,参照入场建筑 材料抽样检测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开展抽样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和劳防用品符合各项标准的要 求。 8、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实现安全监管信息的分级管理和及时传 输,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要加强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 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不定期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的监测和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 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 案。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 救援能力。 三、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加大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力度: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引导,加大BIM(建筑信息化模型)、在线监测等先进技术的 运用,从源头上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提高施工现 场的监管效能。推进开展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试点,加 快工程现场监管系统的上线运用,全面推进日常监督模块的使 用,完善移动终端功能建设,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选择目前信息化建设基础较好的部分区县开展试点工作,抓紧出台 相关工作方案。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的要求,在市建设管 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推进噪声扬尘在线监测,强化自 我约束,提升文明施工水平。建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 定记分系统,开发系统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 罚、信访投诉和检测数据等大数据的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 依据。 2、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培育一批有实力 的技术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确 保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各参建单 位要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对复杂施工工艺、危险施工环 节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定期诊断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探索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社会第 三方机构的作用。同时,加快出台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试点 方案,选择部分市场管理规范,现场监管条线清晰的建筑工地开 展有关试点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的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出台本市建筑施工企 业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办法,并着手研究出台建设、监 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建 立以“五方主体责任”为核心内容的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加强对各 参建单位日常安全生产行为的动态管理。按照“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导向,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诚信分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与企业资质资格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发放及年审工作的联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双向 管控制度,即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审核,对于不符合 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但安全管理不达标的,责令停工整顿,对于整改 后仍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坚决给予市场退出。 4、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自我约束:结合有关行业协会的建设要求,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 作用。通过经常性组织协会成员企业交流安全管理经验,帮助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研究新时期的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协 助政府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及时反馈有关法规、政策 的执行情况,为监管部门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各行业协会 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协会管理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 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 5、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参谋和技术咨 询作用,进一步完善专家管理机制,整合建立一个市级层面的安 全生产专家库。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办法》 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专家工作机制。加大 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发挥专家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 患、安全咨询、区域安全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强化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交通、水务、住房保障、绿化市容、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强化区县管理部门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 检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通报给有关主管部门。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建设,充实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力量,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实现安全监管全覆盖。加强安全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思想作风的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完善监督队伍的业务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执法水 平。探索建立监督工作复核评价制度,加强对监督人员履职行为 的监督。 3、完善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质量安全巡查办法,将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开 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建立巡查工作通报机制, 强化巡查结果的考核。督促各区县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建立 各自辖区和专业的巡查方案,形成市区两级管理部门以及综合管 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4、推进监管工作的创新: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监管 工作,引入一批实力强、专业水平高、信誉好的安全技术服务机 构,将日常监管工作的技术监管部分,委托给具有专业能力的第 三方服务机构,通过定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估,突出重点,协 助管理部门完善监管工作方案,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提高监管工 作效能。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定额修改的可行性研 究,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差别化管理制度,通过差 异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配置,引导参 建单位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5、严格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程投资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在 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街道、镇政府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 续。各街道、镇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施工单位资质 情况和其他报审资料,严禁无资质单位施工,并组织力量对加强 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巡查,督促施工 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排查安全隐患。各区县建设管理 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街道、镇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指导,定期开 展培训工作,提高街道、镇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有条件的 区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协助 开展小型工程监管,确保监管无遗漏。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充分发挥上海市建设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平台作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 指导推动各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深入落 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区域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履职考 核,科学运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 探索建立事故监管原因分析检查制度,对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 生的,加大问责力度。 2、加大事故单位的处罚力度:将事故发生情况作为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单位安全管理计分制度,并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将其纳入各类奖项评比内容。对于发生事故的 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对于因违法违 规建设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行一票否决,取消相 关单位参与各类奖项评比的资格。 3、加大事故单位负责人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事故单位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处罚力度的基础上,对于单位安全管理扣分达到一定程度 的,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参 加专题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各区县政府、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区域、本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专业贯彻落实本 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 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