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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情况的通报 沪建交〔2013〕110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委安委办在8月至9月期间,组织对本市建设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期间共检查了68个工地,主要检查市场管理、施工机械、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等内容,通过抽查工地,督查大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督查共开具了执法检查整改通知书40份、执法检查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12份;对其中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9家总包单位、2家分包单位、6家监理单位以及1家建设单位将作出相应的处理(具体单位名单附后)。同时,对涉嫌违规的项目经理9人、总监6人实施动态考核扣分。 督查评价:1)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全面贯彻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较为平稳的态势,工单位、监理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管理要求,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辨识和监控,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此次督查发现:个别施工企业未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控制力度,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力度存在缺陷;个别工地安全管理失控,安全生产不容乐观。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自查等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督查发现:部分工地对作业人员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缺少针对性内容;部分企业和工地安全自查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管理资料“格式化”、“资料化”,与现场实际不符,尤其是中心城区以外的部分工地,项目部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基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失控状态。 (二)现场带班制度执行力不强。 督查发现: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尽管现场带班制度已建立,但是施工现场执行力存在差距;从台帐记录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制度推行认识不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未能到岗履职,并负责指导现场施工;没有认真执行项目负责人的现场带班制度。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控不力。 督查发现:有些工地不重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未能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比如,有的工地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未见专项交底和专项验收,架体随意搭设与编制方案不符;部分工地使用的悬挑脚手架底部封闭不严,存在大量洞口,上部架体拉结没有设置,架体稳定性差。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不高。 督查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监理复核结果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工地标准化月度自评没有结合日常检查、管理结果进行月度自评,评分随意性较大。 (五)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得以防范。 督查发现:洞口、临边防护方面未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如电梯井无防护门或未固定牢固、井道内隔离措施不到位,室内洞口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措施;临时用电管理漏洞频现,如采用木质自制开关箱,箱体内无隔离开关或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动力照明混用,开关箱电缆使用塑胶且破损严重,部分施工机具用电直接从分配箱引出,违反“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较差,个别工地塔机幅度限位失效,施工升降机围护门机电联锁装置损坏未及时修复;井架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有停层装置无效、缆风绳或附墙杆设置不全、吊笼门无防护作用、底部安全围护设置不全等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切实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消除。 项目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切实进行整改,特别是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且要举一反三,对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全面整改,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二)排查安全隐患,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建筑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并负责指导现场施工。 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三)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全面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巡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项目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日 ——摘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