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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评价报告。

  其中,第2至第13项材料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期、失效、遗失、注销的受理、核查和发证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建管委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期、失效、遗失、注销受理、核查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一定比例对企业实地进行检查,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企业(见附件二),审查不通过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九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第十条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过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合格、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十一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延期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资质等级升级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资质等级升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变更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实施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

  第十七条 市安质监总站应加强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实施检查。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简化办事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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